2019年4月1日开始,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可以加计抵减10%进项税额,这里可加计的进项税额包括3月属期形成的留抵税额吗?
答:不包括。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在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计算加计抵减额时,3月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属于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不能加计10%计算加计抵减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