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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账房大先生业务咨询2019年4月1日开始,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可以加计抵减10%进项税额,这里可加计的进项税额包括3月属期形成的留抵税额吗?
2019年4月1日开始,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可以加计抵减10%进项税额,这里可加计的进项税额包括3月属期形成的留抵税额吗?
1970-01-01 8:33:39
by 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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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日开始,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可以加计抵减10%进项税额,这里可加计的进项税额包括3月属期形成的留抵税额吗?

2019年4月1日开始,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可以加计抵减10%进项税额,这里可加计的进项税额包括3月属期形成的留抵税额吗?

答:不包括。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在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计算加计抵减额时,3月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属于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不能加计10%计算加计抵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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