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日开始,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可以加计抵减10%进项税额,这里可加计的进项税额包括3月属期形成的留抵税额吗?
1970-01-01 8:33:39
by yang

打印???
账房大先生(http://www.zfdxs.com)
业务咨询(http://www.zfdxs.comhref=category.php?cid=2)

2019年4月1日开始,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可以加计抵减10%进项税额,这里可加计的进项税额包括3月属期形成的留抵税额吗?

2019年4月1日开始,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可以加计抵减10%进项税额,这里可加计的进项税额包括3月属期形成的留抵税额吗?

答:不包括。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在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计算加计抵减额时,3月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属于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不能加计10%计算加计抵减额。



Copyright © 2002 myarticle.pw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浙ICP备17002154号-6 Powered by: MyArticle Version 1.0dev
Processed Time: 0.0018 s Querys: 4 [ Gzip Level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