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在填写了《增值税纳税人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中的“加计递减情况”栏目后,增值税申报表的主表不会直接体现“加计扣除值”,纳税人可以根据第19行“应纳税额”进行判断。第19行“应纳税额”=第11行“销项税额”-第18项“实际抵扣税额”-附表四中的一般计税/即征即退实际抵扣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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