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2018年1月成立,2018年9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计算是否符合加计抵减政策的销售额时,是从2018年4月开始还是2018年9月?
1970-01-01 8:33:39
by 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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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2018年1月成立,2018年9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计算是否符合加计抵减政策的销售额时,是从2018年4月开始还是2018年9月?

我公司2018年1月成立,2018年9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计算是否符合加计抵减政策的销售额时,是从2018年4月开始还是2018年9月?

答: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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