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的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 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申报《附加税费申报表》时,通过选择减免代码“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12号第一条”,录入减免额,实现优惠的享受。
Copyright © 2002 myarticle.pw |
备案号:浙ICP备17002154号-6 Powered by: MyArticle Version 1.0dev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