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搜索 返回首页  
业务咨询
政策解读
账房大先生政策解读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1970-01-01 8:33:39
by yang  
Rating: not rated yet
1 2 3 4 5 6 7 8 9 1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近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现就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三、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5号)同时废止。《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文化企业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税款,在本通知下发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以后纳税期应缴税款或办理退库。

推荐给好??? 打包下载这篇文章 打印这篇文章

Copyright © 2002 myarticle.pw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浙ICP备17002154号-6 Powered by: MyArticle Version 1.0dev
Processed Time: 0.0026 s Querys: 5 [ Gzip Level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