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搜索 返回首页  
业务咨询
政策解读
账房大先生政策解读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
1970-01-01 8:33:39
by yang  
Rating: not rated yet
1 2 3 4 5 6 7 8 9 1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

近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现将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以下称无住所个人)居住时间的判定标准公告如下:

一、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如果此前六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而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满183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此前六年,是指该纳税年度的前一年至前六年的连续六个年度,此前六年的起始年度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

二、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三、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推荐给好??? 打包下载这篇文章 打印这篇文章

Copyright © 2002 myarticle.pw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浙ICP备17002154号-6 Powered by: MyArticle Version 1.0dev
Processed Time: 0.0024 s Querys: 5 [ Gzip Level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