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规定:
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发票领用簿》;
2.个人身份证件;
3.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
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原件(复印件);
5.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