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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账房大先生业务咨询我单位符合进项加计抵减的优惠政策,取得了开票时期为2019年2月1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1日之后认证抵扣可以加计抵减么?
我单位符合进项加计抵减的优惠政策,取得了开票时期为2019年2月1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1日之后认证抵扣可以加计抵减么?
1970-01-01 8:33:39
by 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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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符合进项加计抵减的优惠政策,取得了开票时期为2019年2月1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1日之后认证抵扣可以加计抵减么?

我单位符合进项加计抵减的优惠政策,取得了开票时期为2019年2月1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1日之后认证抵扣可以加计抵减么?

答:符合抵扣条件的,可以享受加计抵减。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

(二)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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