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缴单位是否要留存员工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的资料?
答: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制《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0号)规定:“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其他有关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纳税人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的《扣除信息表》,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